长春100项落户办证业务实现“只跑一次”
导语 近日,长春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全面推进落户办证服务“只跑一次”改革的专项行动主题。
近日,长春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全面推进落户办证服务“只跑一次”改革的专项行动主题,目前,包括婚姻状况变更、文化程度变更、亲属关系证明等100项落户办证业务(84项户口业务,11项身份证业务、5项居住证业务)均已经实现“只跑一次”,在办事项100%实现只跑一次。
所有审批事项实现一窗受理
目前,长春市公安局将全市15个户政办事大厅设为政务大厅分厅,全部业务办理过程接受长春市政务中心统一监管。
各户政大厅和户籍派出所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公安机关户籍、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业务规范》办理各项业务,做到执行政策标准统一,解答咨询统一,审批材料统一。要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及时更新警务公开信息,内容详尽,公开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办理规定、流程、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公开市局和各县(市、区)分局户政管理部门的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制作可以实现“只跑一次”办结的业务清单,公开向社会发布。完成市政府《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中“一次跑动”审批服务要求。
所有审批事项实现一窗受理,群众办事只排一次队。
实行节假日、休息日服务制度
全面检查业务流程,进一步完善业务指南和网络功能,统一对外服务渠道的相关内容,方便查询和咨询。开展窗口服务纪律再教育,坚决杜绝“冷、硬、横、推、推”和“吃、拿、卡、要”等违纪现象,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着装和言行,遵守工作时间,强化服务意识和规范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建立健全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接待群众咨询、办理有关事项的首位民警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自己工作职责以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至相关承办人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告知、耐心解释并给予协调和帮助。办理户籍、身份证、居住证业务手续齐全的一次性办理;对符合政策但手续不齐的一次性告知,提供统一制式的《户籍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使群众清楚了解需要补充的手续和材料,避免跑第二次。
实行预约办理制度。运用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户籍窗口咨询预约,明确办理时间、地点及所需提交材料,方便申请人预约时间到窗口申办户籍业务。
实行节假日、休息日服务制度。全市户政大厅保证节假日、休息日能够正常办理各项户籍业务;派出所户籍窗口保证节假日、休息日至少一天接待群众,其他时间预约服务。
建立健全延时工作制。户籍窗口视办事群众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时间,采取午休办公和延时下班等工作方式,保证群众业务能够当天办结,只跑一次。
全面推开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
实现证照快递送达。对无法当场办理的户籍审批业务事项,可以通过吉林公安互联网+公安服务平台全流程办理,身份证和居住证办理实现快递送达。
进一步简化证明材料。对于人口信息系统中能体现同户内的父母子女、夫妻关系的,不再提供关系证明,原不在同户内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无法从现有证照上来体现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证明。
全面推开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全市派出所户籍窗口均推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服务,并进一步简化异地办证所需材料。办理临时身份证现场受理、现场制作、现场发放。
实行特事特办、上门服务制度。开辟“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绿色通道,对于出国、考试、招生等急用身份证的群众开辟绿色通道;对于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的采取上门办理户籍、身份证服务。
长春市公安局落户办证"只跑一次"事项汇总表 | ||
序号 | 设定事项名称 | 类别 |
1 | 身高变更、更正 | 变更更正 |
2 | 婚姻状况变更(婚姻状况由未婚改为已婚的) | 变更更正 |
3 | 文化程度变更更正 | 变更更正 |
4 | 血型变更、更正 | 变更更正 |
5 | 服务处所变更、更正 | 变更更正 |
6 | 户口登记本市(县)其他住址项目变更、更正 | 变更更正 |
7 | 兵役状况变更(更正为退伍) | 变更更正 |
8 | 姓名变更、更正(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 | 变更更正 |
9 | 性别变更更正 | 变更更正 |
10 | 兵役状况变更(兵役状况变更、更正为现役的) | 变更更正 |
11 | 出生日期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 | 变更更正 |
12 | 姓名变更(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 | 变更更正 |
13 | 户口登记宗教信仰项目变更、更正 | 变更更正 |
14 | 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民族变更更正 | 变更更正 |
15 | 姓名变更(未满十六周岁,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名) | 变更更正 |
16 | 户口簿遗失补发 | 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
17 | 亲属关系证明 | 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
18 | 户口登记项变更更正证明 | 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
19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
20 | 捡拾弃婴儿童证明 | 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
21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 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
22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
23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
24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
25 | 注销户口证明 | 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
26 | 出生婚生婴儿落户(父母在同一户口簿的) | 出生 |
27 | 出生婚生婴儿落户(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随父或随母落户的) | 出生 |
28 | 出生非婚生婴儿落户(随母亲落户的) | 出生 |
29 | 出生婚生婴儿落户(无《出生医学证明》) | 出生 |
30 | 出生非婚生婴儿落户(随父亲落户) | 出生 |
31 | 出生收养子女申报户口 | 出生 |
32 | 出生出国(出境)人员子女申报户口(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 | 出生 |
33 | 出生集体户口人员子女申报户口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应落到非集体户口一方 | 出生 |
34 | 出生出国(出境)人员子女申报户口(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 | 出生 |
35 |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 恢复、补录 |
36 |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 恢复、补录 |
37 | 转业军人或退伍义务兵恢复户口登记 | 恢复、补录 |
38 | 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 恢复、补录 |
39 |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 恢复、补录 |
40 |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 恢复、补录 |
41 |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 恢复、补录 |
42 | 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 恢复、补录 |
43 |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非私自收养已办理收养登记的) | 恢复、补录 |
44 |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 恢复、补录 |
45 | 我省居民与外国人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 恢复、补录 |
46 |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私自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 | 恢复、补录 |
47 | 非出境定居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登记 | 恢复、补录 |
48 | 我省居民与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 恢复、补录 |
49 | 居住证申领(按照购买(租赁)房屋条件申请居住证) | 居住证 |
50 | 居住证签注 | 居住证 |
51 | 居住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 | 居住证 |
52 | 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 身份证 |
53 | 居住证申领(按照在当地连续就读条件申请居住证) | 居住证 |
54 | 丢失异地补领居民身份证 | 身份证 |
55 | 损坏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 | 身份证 |
56 | 居住证申领(按照在当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条件申请居住证) | 居住证 |
57 | 省外迁出登记 | 迁出 |
58 | 已被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登记(被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移户口) | 迁出 |
59 | 未落实工作单位高校毕业生迁出登记 | 迁出 |
60 | 已被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登记(被大专院校录取毕业生迁移户口) | 迁出 |
61 | 夫妻投靠落户 | 迁入 |
62 | 购买商品房落户 | 迁入 |
63 |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迁入 |
64 | 立户登记 | 迁入 |
65 | 租房落户 | 迁入 |
66 | 分户登记 | 迁入 |
67 | 单位集体户口登记 | 迁入 |
68 | 省内城镇之间或农村迁入城镇人口落户 | 迁入 |
69 | 办理并户(户口不在同一户内,但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申请办理并户) | 迁入 |
70 |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批准户口登记 | 迁入 |
71 | 未落实就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 | 迁入 |
72 | 社区集体户口登记(因房屋拆迁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 | 迁入 |
73 | 往届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 | 迁入 |
74 | 引进人才户口迁入 | 迁入 |
75 | 个体工商户户口迁入 | 迁入 |
76 | 已落实就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 | 迁入 |
77 | 投亲落户(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 | 迁入 |
78 | 社区集体户口登记(因婚姻变化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 | 迁入 |
79 | 办理并户(户口不在同一户内,但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与父母申请办理并户) | 迁入 |
80 | 随军家属户口迁入 | 迁入 |
81 | 社区集体户口登记(因家族矛盾等原因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 | 迁入 |
82 |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 | 迁入 |
83 | 录(聘)用公务员迁入 | 迁入 |
84 | 失踪公民注销户口登记 | 迁入 |
85 | 港、澳、台胞恢复户口登记 | 迁入 |
86 | 转业军人或退伍义务兵异地安置的 | 迁入 |
87 | 因房屋出售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社区集体户口登记(因房屋出售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 | 迁入 |
88 | 社区集体户口登记(因人民法院判决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 | 迁入 |
89 |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 身份证 |
90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 身份证 |
91 | 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 | 身份证 |
92 | 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 身份证 |
93 | 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 | 身份证 |
94 | 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 | 身份证 |
95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 身份证 |
96 | 有效期满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 | 身份证 |
97 | 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 注销 |
98 | 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 注销 |
99 | 应征入伍或正在服现役公民注销户口登记 | 注销 |
100 | 重复户口、虚假户口注销登记 | 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