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将按实际检测温度分档退热费 最高退105%
导语 居民热用户如果出现室温质量不合格、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可依据此《通知》进行维权。
长春市公用局联合市发改委修订完善了《长春市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施行)》。居民热用户如果出现室温质量不合格、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可依据此《通知》进行维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再次明确辖区属地监管职责
居民用户提出测温申请后,如供热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温,测温不合格、供热企业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以及对供热企业测温结果有争议等情况,居民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主管部门反映,区供热主管部门接访后,督促供热企业查明原因,尽快协调改进,居民用户与供热企业存在争议的,由区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到户测温。
二、测温时间更加人性化
供热企业接到测温申请后,应当于接到申请30分钟内与用户联系,2小时内入户测温(与居民用户另有约定除外),检测人员应如实记录室内空气温度。测温时间为6时至21时 (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加强日常监管
街道、社区、居民均可对供热运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向区级供热主管部门反映。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可将供热企业日常管理的供热参数、检查记录作为测温退费的依据。
四、加大测温退费惩罚力度
退费标准:
1、连续停热2天或累计超过7天的,视为影响范围内的供热不达标,按影响天数向影响范围内所有热用户退费。
2、居民住宅每月有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即视为一个月供热不达标。(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间隔不少于5天)
实际检测温度为16.5℃-17.9℃,退还30天热费的80%;
15℃-16.4℃,退还30天热费的100%;
14.9℃以下,退还当月热费的105%(其中100%为热费,5%为违约金)按实际测温的平均温度执行。
五、缩短退费时限
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居民用户提供测温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退费或不退费裁定并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在收到居民用户退费裁定15个工作日内进行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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