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导语 长春市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图为焦瑯副局长踏查普通公寓样板房并与市国资委副主任辛淑兰等领导进行探讨

  图为焦瑯副局长踏查高层次人才公寓样板房并听取相关情况汇报

  人才公寓租住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缴纳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各类费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合同期满后,租住人应按限期腾退住房。

  用人单位集体申请的人才公寓只能本单位人才租赁使用,用人单位应按照租赁条件,严格把关,并认真接受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如发现挪作他用、长期闲置或降低租用标准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并收回住房。

  人才公寓租住人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住房:

  (一)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市区,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3个月内未在市区重新就业创业的;

  (三)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四)转租、转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损坏房屋及设施拒不赔偿,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其他违反租住协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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