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长春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哪些变化

导语 2017年5月长春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出台了关于调整《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对公积金的提取做了最新的规定,有哪些变化,快来看看吧!

  变化一、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变化二、职工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在贷款结清之前,不可用其他方式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离职及退休支取)。

  变化三、已经发生贷款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再次发生贷款或租房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不同年度内,且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

  变化四、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时,提取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且未进行过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仅提取当年还贷本息额度。

  变化五、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还款十二个月内与当年还款额合并提取,一年只限提取一次。

  变化六、职工在缴存城市无自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不得累计提取;

  (二)在长春市城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许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12000元/年,不得累计提取。

  变化七、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拆迁回迁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需提供购买、拆迁回迁自住房地本人或配偶的户籍证明。

  变化八、职工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时,要求夫妻月工资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原则上应合计在6000元以下。

  附:长春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材料

  1、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2、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4、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5、职工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长春市租赁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长春市遇突发事件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长春市公有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长春市低保户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长春市出境定居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长春市偿还住房贷款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长春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长春市职工离、退休公积金提取材料

  长春市职工死亡公积金提取材料

  长春市保障房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长春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提取流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2、偿还购买住房贷款:历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3.低保户: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提取额不受限制。

  4、租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部分房租。

  5、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付费金额。

  6、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7、离休、退休、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8、出境定居: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到账时间:4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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