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失业保险缴费办理

导语 根据《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文件,即日起失业保险缴费实收分配及待遇核定等业务。

  缴费业务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

  待遇核定:

  2016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原单位办理完失业保险缴费后,尽快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

  参保单位职工养老、失业待遇核定业务在社会保险待遇审核服务大厅(九台区的参保单位职工养老、失业待遇核定在九台社保局)办理。

  缴费基数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长春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长春社会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同期长春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长春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2%阶段性降至1.5%。

  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

  注:新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两年。

  缴费方式:

  单位代缴(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业务经办地点:

  1、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大厅:民康路1012号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办公楼东侧2楼

  2、社会保险待遇审核服务大厅:民康路1012号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办公楼东侧3楼

  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大厅:民康路1012号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办公楼东侧1楼

  4、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分局: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1-2楼

  5、社会保险对外咨询服务热线:9612333

  6、长春社会保险网:www.ccshbx.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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