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民政部门不予批准低保申请

导语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开始实施后,一些低保办理的具体内容,有所调整,那么,现在长春申请城乡低保哪些情况是不予审批的呢?长春本地宝为您解答。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者相关证明的;

  (二)拒不签订《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和《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的;

  (三)个人申报情况、信息核对结果或者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不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另外,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对区民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复审。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书面告知复审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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