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

导语 十六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岁至二十五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限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限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限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限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限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群众手中持有的一代证换发二代证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长春市暂时未换发二代证地方的群众可以继续办理一代证或临时身份证,长春市公安局在一定阶段内仍然受理一代证的办理业务。目前,我市只在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建设广场派出所、宽城区分局南广场派出所范围内开展二代证的试点工作,只有这两个派出所管辖内的常住居民才可办理二代证。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长春本地宝,在聊天框内发送【身份证】即可办理临时身份证,补办身份证,挂失,异地换补等的预约及办理指南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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