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协勤员招聘条件

导语 为进一步做好朝阳区治安联防工作,经朝阳区公安分局申请,朝阳区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协勤员,招聘条件详见正文。

  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协勤员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从事公安辅助工作,能够保守工作秘密,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

  2、报考人员限长春市城区、开发区户籍(不含双阳、九台、公主岭、榆树、农安、德惠);

  3、岗位一(朝阳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治安协勤员,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社区管理、派出所勤务等工作):男性,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年龄18-35周岁(1986年2月22日至2004年2月22日期间出生,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00)

  岗位二(朝阳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协勤员,协助分局户政大厅、派出所户籍窗口服务工作)女性,身高160厘米及以上,年龄18-35周岁(1986年2月22日至2004年2月22日期间出生,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00)

  4、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身体无缺陷,无残疾,无纹身,具备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6、被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1、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2、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3、在校期间、在役期间有立功受奖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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